这是苍南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具体运用“家庭暴力”在婚姻婚姻家庭中存在侵害一方权利及过错的体现。一般情况下,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,假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的,法院一般会选择驳回起诉,并经过六个月后,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情况下,一方再次起诉,法院方可判决离婚。
本案中,苍南法院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即判决离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于:谢某的起诉状中称多次遭到陈某的殴打,并有两次向苍南县公安局报警求助的记录,且经龙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,陈某保证不再殴打谢某,但事后,谢某人又再次实施家庭暴力。那么,根据《婚姻法》及司法解释规定,双方确实感情不和,无和好可能,经调解后又无法相处的,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
本案中,唯一不足之处在于,法院在庭审确认陈某存在家庭暴力之情形,但未对谢某遭受家庭暴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做出判决,使家庭暴力过错的精神抚慰金形同虚设。
作者:王雨恩